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上)
點擊數:1861 發布時間:2022-08-08 15:29:40
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2022年6月2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動中央企業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履行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貫徹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管理、統計監測和考核獎懲體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獎懲制度,實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四)組織或參與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約談。
(五)組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調研、交流、培訓、宣傳。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督促中央企業整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的問題。
第四條 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綠色低碳發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優先,正確處理節能降碳、生態環境保護與企業發展的關系,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體系。
(二)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積極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推動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守國家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堅持企業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是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主體,要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按照管發展、管生產、管業務必須管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把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貫穿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第五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動態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所處行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企業。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建筑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前三分之一。
(二)第二類企業。第一類企業之外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中等水平。
(三)第三類企業。除上述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企業。
第六條 國資委根據企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適時對企業類別進行調整。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持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境外生產經營活動也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積極踐行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將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導向和目標要求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圍繞主業有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將節能降碳與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預算,保證資金足額投入。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管理、統計監測、考核獎懲體系。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規劃。加強并購重組企業源頭管理,把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盡職調查作為并購重組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對所屬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環境影響因素識別、風險點排查和隱患治理,防范環境污染事件。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節能低碳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開展綠色低碳技術攻關和應用。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發揮綠色低碳消費引領作用,強化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擴大綠色低碳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率先執行企業綠色采購指南,建立健全綠色采購管理制度,推進綠色供應鏈轉型。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科學合理制定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規劃和行動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統計核算、信息披露體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高效開發利用化石能源,積極發展非化石能源,推進能源結構清潔化、低碳化;積極開展能效對標、能源審計、節能診斷、清潔生產審核等工作。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要求,減少對生態環境擾動,積極開展生態修復。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評估和竣工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等工作,嚴格遵守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排污許可制度,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規范危險廢物的貯存、轉移和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自覺履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方式和時限如實規范披露環境信息。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自覺接受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抓好整改落實,加強邊督邊改、督察問責和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導機構,負責本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總體工作,研究決定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建立工作制度。